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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公司:文物保护的要求
1.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坚持“四有”。1961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出“四有”工作要求,“四有”就是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护法》正式颁布,“四有”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责任,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四有”工作应该从经验走向科学,使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展。
2.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要求。《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众所周知,文物保护工作牵涉面广,不是文物管理部门一家所能完成的任务,只有由政府牵头,组织文物、公安、城建、工商和文化等部门,齐心协力,才能担负起这一历史重任。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人人爱护文物、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氛围。
3.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关系。要加强文物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文物保护工作,做到合理利用与旅游开发的协调统一。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文化建设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做到对文物实行合理、适度、科学的利用。坚决纠正“重利用,轻保护”的错误观点,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法人违法等错误行为,把文物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文物保护工作要求高素质的现代化专业人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文物保护的管理人员要求也越来越高了。文物保护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并有计划地组织对外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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