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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都为此而制定了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加强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和管理是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协调、处理 文物保护与国家各部门、文物保护公司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和损害,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文物的保护管理,涉及社会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文物的科学研究,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的多种学科。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的科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33年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和补充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和处理各部门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其自己的特点。
文物的普查、复查和确定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和复查,掌握地上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的状况,以便进行科学文物鉴定,从而评定文物价值,区分文物等级和决定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文物保护的目标重点和步骤,制定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
文物复查是定期反复进行的,以便于根据复查了解的新情况,取得的新成果,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文物保护的规划和计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把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作为一项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纳入各地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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