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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公司的保护管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公司申报遴选工作。
《规定》明确,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审核上报申报材料。国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申报遴选的评审推荐。专家委员会应由文物保护、历史、考古、建筑、规划、地理、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规定》强调,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公司的文物,应当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突出的社会、文化意义,至少符合四个价值标准之一:在人类起源和演化进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在中华文明起源、发展,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发展历程中具有标志性和代表性;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直接相关,或者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直接相关;突出体现中华民族创造力与精神追求的代表性建筑、文化景观、历史名胜或建设规划成就。
《规定》指出,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符合已被核定公布为省级或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构成明确,且保存状况良好;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所有人、使用人明确,且权责清晰。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地方政府未申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或者直接组织上报,不予上报的,国家文物局可直接确定进入遴选程序,并指定补充申报材料。
根据《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工作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形成报送意见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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